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140-1号 原告赵兴建,男。 被告辛百涛,又名辛伟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建诉被告辛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辛百涛所有的银行存款10.3232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兴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告辛百涛所有的银行存款10.3232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二、依法对担保人赵兴建所有的豫AJS878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