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097-1号 原告陈钦慈,男。 被告赵珂,男。 被告陈凯,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慈诉被告赵珂、陈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钦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凯所有豫AR1T33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钦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告陈凯所有豫AR1T33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 二、依法对担保人吕鹏飞所有的豫A3303J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