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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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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钦慈与赵珂、陈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097-1号 原告陈钦慈,男。 被告赵珂,男。 被告陈凯,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慈诉被告赵珂、陈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钦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凯所有豫AR1T33小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097-1号

原告陈钦慈,男。

被告赵珂,男。

被告陈凯,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慈诉被告赵珂陈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钦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凯所有豫AR1T33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钦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告陈凯所有豫AR1T33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

二、依法对担保人吕鹏飞所有的豫A3303J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