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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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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成与李伟强、荥阳市豫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翠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845-1号 原告张铁成,男。 被告李伟强,男。 被告荥阳市豫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赵翠娜,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成诉被告李伟强、荥阳市豫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翠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845-1号

原告张铁成,男。

被告李伟强,男。

被告荥阳市豫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赵翠娜,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成诉被告李伟强、荥阳市豫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翠娜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TD291小型轿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TD291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