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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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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小九与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151-1号 原告董小九,男。 被告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九诉被告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九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康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151-1号

原告董小九,男。

被告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九诉被告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董小九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小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告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依法对担保人董小九所有的郑房权证字第1301240273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张全立所有的郑房权证字第0901000158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对担保人王敏所有的郑房权证字第0401000113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崔玉仙所有的郑房权证字第1101085307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对担保人董婷婷所有的荥房权证字第1501139539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