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806-1号 原告许东占,男。 被告王子洁,女。 被告孙艳菊,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东占诉被告王子洁、孙艳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陕AXL267小型轿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肇事车辆陕AXL267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建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