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819-1号 原告梁超峰,男。 被告王业领,男。 被告方少基,男。 被告薛保才,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超峰诉被告王业领、方少基、薛保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6JQ56小型轿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6JQ56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