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891-1号 原告徐学义,男。 被告周景霞,女。 被告马冠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义诉被告周景霞、马冠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6NW37轿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6NW37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