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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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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海与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水冶镇东方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等工资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605号 原告崔玉海,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水冶镇东方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水冶镇东方家园。 负责人郭存金,系项目部经理。 被告王栓保,男,汉族,成年,现住水冶镇东方家园项目部。 本

(2013)安民初字第00605号

原告崔玉海,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水冶镇东方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水冶镇东方家园

负责人郭存金,系项目部经理。

被告王栓保,男,汉族,成年,现住水冶镇东方家园项目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海诉被告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水冶镇东方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王栓保工资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海以提起劳动仲裁为由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玉海撤诉。

本案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崔玉海负担。

审判员  杨晓丽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