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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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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洪林安阳县韩陵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496号 原告王洪林,又名王凤飞,男,1949年1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韩陵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忠新,男,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安阳县韩陵镇东梁贡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林诉被告安阳县韩陵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

(2012)安民初字第496号

原告王洪林,又名王凤飞,男,1949年1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韩陵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忠新,男,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安阳县韩陵镇东梁贡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林诉被告安阳县韩陵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王洪林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洪林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静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