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496号 原告王洪林,又名王凤飞,男,1949年12月27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忠新,男,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安阳县韩陵镇东梁贡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林诉被告安阳县韩陵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林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洪林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静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