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梁五军,男,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李志,村委会主任。 原告杨红刚诉被告安阳县吕村镇西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吕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刚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红刚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义 人民陪审员 赵 欢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书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