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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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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052号 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职务:经理。 全权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6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瑞,职务:总经理。 全权代理人陈轲,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

(2013)安民初字第00052号

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职务:经理。

全权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6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瑞,职务:总经理。

全权代理人陈轲,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安阳市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