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5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关永朝,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吕村镇东铁炉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安阳县吕村镇新寨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吕村镇东铁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吕村镇东铁炉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吕村镇东铁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阳县吕村镇东铁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静 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