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水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刘军喜(又名刘军),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庆军(又名韩小军),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军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庆军拒不执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也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韩庆军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履行本院(2012)安民水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鑫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