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永亮,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火林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火林于2012年2月16日以所诉款额及项目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火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火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王火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金义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鑫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