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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火林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火林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火林于2012年2月16日以所诉款额及项目有误为由,向本院提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火林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火林于2012年2月16日以所诉款额及项目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火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火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王火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金义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