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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永丰与郝增瑞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2117号 原告孟永丰,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增瑞,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丰与被告郝增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永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2013)安民初字第02117号

原告孟永丰,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增瑞,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丰与被告郝增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永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永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永丰负担。

审判员  韦东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