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2117号 原告孟永丰,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增瑞,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丰与被告郝增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永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永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永丰负担。 审判员 韦东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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