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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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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保全诉被告刘超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00398号 原告闫保全,男,1964年6月24日生,身份证号130427196406243917,汉族,住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双庙村四组49号。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江,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超林,又名刘学

(2012)安民初字第00398号

原告保全,男,1964年6月24日生,身份证号130427196406243917,汉族,住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双庙村四组49号。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江,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超林,又名刘学林,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曙光新区23号楼3单元402房间。

原告保全被告刘超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保全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保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保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闫保全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金义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书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