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120号 原告李未字,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广庆,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赵秀芹,女,汉族,居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喜庆、李鹏宇,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未字诉被告王广庆、赵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未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李未字负担。 审判员 杨晓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