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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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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委会与杨清海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00819号 原告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安平,主任。 被告杨清海,又名杨二顺,杨青海,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委会诉被告杨清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委会于2013年4月3日向本

(2012)安民初字第00819号

原告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安平,主任。

被告杨清海,又名杨二顺,杨青海,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委会诉被告杨清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委会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委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凤玲

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

人民陪审员  申振宇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淑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