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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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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红涛与苏春顺、李英只、苏如斌、张育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常红涛,男。 委托代理人赵桢,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春顺,男。 被告李英只,女。 被告苏如斌,又名苏希顺,男。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育新,男。 本院受理原告常红涛诉被告苏

(2012)安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常红涛,男。

委托代理人赵桢,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春顺,男。

被告李英只,女。

被告苏如斌,又名苏希顺,男。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育新,男。

本院受理原告常红涛诉被告苏春顺李英只、苏如斌、张育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苏如斌在诉讼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是在安阳市文峰区,应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安阳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虽被告苏如斌的住所地为安阳市文峰区,但被告苏春顺、李英只、张育新的住所地均为安阳县,安阳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对被告苏如斌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苏如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建国

审 判 员  刘海静

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