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00011号 原告张巧枝,女,1956年11月1日生。 被告刘天全,男,1954年2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枝与被告刘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枝于2012年2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巧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巧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2.50元,减半收取1276.50元,由原告张巧枝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金义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