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007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怀生,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元生,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刘艳生,男,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 原告安阳县许家沟乡西子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子针村委会)诉被告刘艳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怀生和委托代理人郭元生,被告刘艳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子针村委诉称,被告刘艳生长期侵占原告村集体土地两处,一处位于大白线中联水泥厂段向东约200米处路北,约1亩多地,另一处位于原鹤岗公路东边,子针煤矿红星矿北边,约3亩多地。2006年被告刘艳生在大白线路北土地上建门面房三间,2012年,刘艳生将土地出卖给他人做宅基,1988年,被告占用原告一块地建熟料厂,且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费用。 被告刘艳生辩称,原告起诉的两块土地我从来没有占用。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位于大白线中联水泥厂段向东约200米处路北边,西子针村路口段土地约0.97亩,属许家沟乡西子针村集体土地权属范围之内,庭审中原告称1992年此0.97亩土地原来是耕地,没有发包出去,被刘艳生占用,被告刘艳生称此地其未占用,系其母亲马运枝占用,属口粮田。原鹤岗公路东边,子针煤矿红星矿北边约3亩多地,此地原来是被告刘艳生的父亲刘玉林办厂所用,被告刘艳生父亲刘玉林于2008年5月去世后,此地闲置至今,被告刘艳生庭审中称其并未占用此3亩多地。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承包协议,现场勘验图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西子针村委会请求被告刘艳生返还位于大白线中联水泥厂段向东约200米处土地约0.97亩,庭称中被告刘艳生称此地不是其占用,系其母亲马运枝占用,属口粮田,原告西子针村委会起诉被告诉讼主体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西子针村委会请求被告刘艳生返还原鹤岗公路东边,子针煤矿红星矿北边约3亩多地,鉴于原占用人刘玉林已去世,被告刘艳生庭审中称其并未占用此地,故原告西子针村委会请求被告刘艳生返还土地,原告起诉被告诉讼主体不符,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县许家沟乡西子针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凤玲 代理审判员 李金义 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淑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