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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向龙与杨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534号 原告宋向龙,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杨海刚,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 被告郭小强,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李中华,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 原告宋向龙与被告杨海刚、郭小强、李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2013)安民初字第00534号

原告宋向龙,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杨海刚,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

被告郭小强,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李中华,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

原告宋向龙与被告杨海刚、郭小强、李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向龙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向龙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宋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向龙撤回对被告杨海刚、郭小强、李中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宋向龙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