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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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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李延琴诉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00752号 原告李延琴,女,1939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城关镇新华街8号。身份证号410928193905230026。 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进龙,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琴诉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

(2012)安民初字第00752号

原告李延琴,女,1939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城关镇新华街8号。身份证号410928193905230026。

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进龙,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琴诉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琴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要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延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李延琴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金义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书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