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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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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秀荣与《妇女生活》杂志社、李玉连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00899号 原告樊秀荣,女,193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贠玉平,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妇女生活》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孟祥琴,职务总编。 委托代理人董彬、付静,河

(2012)安民初字第00899号

原告樊秀荣,女,193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贠玉平,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妇女生活》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孟祥琴,职务总编。

委托代理人董彬、付静,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连,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樊秀荣诉被告《妇女生活》杂志社李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秀荣委托代理人贠玉平、李海岩,被告《妇女生活》杂志社委托代理人付静、被告李玉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闫丽亭偷税漏税因违法经营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查处,原告樊秀荣之子贠玉堂,被闫丽亭杀害。本案作者阿莲、曾村不做客观调查,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明事实真相,对该案作出一审决后,写作《真爱哪里找?女强人被情勒索,雇凶杀人》一篇文章,将一起报复绑架凶杀大案描写成了桃色事件,对贠玉堂的人格进行诽谤、诬蔑、丑化,损害了贠玉堂的名誉。被告《妇女生活》杂志社审查把关不严,不核对事实,就将该文刊登于《妇女生活》2007年第8期上,致使该文公开扩散,在社会上造成广泛不良影响。请求:1、二被告为贠玉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实报道事实真相。2、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被告《妇女生活》杂志社辩称,该篇涉案文章系作者在真实事件的基础上进行的艺术加工,主要故事情节来源于真实的事件,且在文章中的主要人物均用了化名,没有歪曲事实真相的描述。另一方面,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贠玉堂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或者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是涉案文章造成的,本案现已超诉讼时效。

被告李玉连辩称,文章是我写的,当时写的是真人真事。如果对原告造成侵权,杂志社应承担主要责任,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樊秀荣之子贠玉堂。于2005年9月13日被闫丽亭雇人杀害。闫丽亭捕前系安阳市永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当时贠玉堂任副经理。闫丽亭女儿乔柯系该公司董事长,闫丽亭在工作中与贠玉堂发生矛盾,闫丽亭伙同女儿乔柯雇人将贠玉堂杀害。二○○七年元月十八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80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