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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小卫与连常青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康小卫,女,1970年1月18日生。 被告连常青,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小卫诉被告连常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013)安民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康小卫,女,1970年1月18日生。

被告连常青,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小卫诉被告连常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小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小卫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