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艳斌,男,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天星,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军成,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 第三人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郭震,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明诉被告赵艳斌、第三人冯军成、第三人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双明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双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双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7.21元,减半收取1958.60元,由原告陈双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静 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