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保字第01939号
原告武秀丽,女,汉族。
被告谢治国,男,汉族。
被告孙利霞,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丽与被告谢治国、孙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治国、孙利霞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西段路北滨河国际花园西区3号楼7层01号住宅(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87734号)一套及豫EQ9858号丰田牌轿车一部查封,并已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谢治国、孙利霞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西段路北滨河国际花园西区3号楼7层01号住宅(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87734号)一套及豫EQ9858号丰田牌轿车一部,在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被告不得变卖、赠与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