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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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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与张万和、贾新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水民保字第9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 负责人伦好启,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张万和,男,汉族。 被申请人贾新枝,女,汉族。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与被申请人张万和、贾新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3)安水民保字第9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

负责人伦好启,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张万和,男,汉族。

被申请人贾新枝,女,汉族。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与被申请人张万和、贾新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万和、贾新枝在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村信用社的账号为00000203791341925889、00000052799741923889上的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万和在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村信用社的帐号为00000203791341925889上的存款9500元及贾新枝在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村信用社的账号为00000052799741923889上的存款7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日富

审 判 员  张国亮

人民陪审员  徐清亮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