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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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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四新原告黄四新与被告王川川、琚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00670号 原告黄四新,男,1968年8月22日生。 被告王川川,又名王川,男,1981年11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海林,男,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琚林海,男,1970年2月18日生。 原告黄四新与被告王川川、琚林海买卖

(2012)安民初字第00670号

原告四新,男,1968年8月22日生。

被告王川川,又名王川,男,1981年11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海林,男,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海,男,1970年2月18日生。

原告四新与被告王川川、琚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金义、人民陪审员赵欢、陈雷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四新、被告王川川及委托代理人唐海林、被告琚林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四新诉称,2011年7月份,原告应被告王川川的要求向被告琚林海及唐小建、王卫军供应棉纱265匹,重569公斤,合款67216元。经被告王川川之手付货款40000元,下欠27216元。其中,被告琚林海欠款22977.8元。经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不给付。因该货款是安阳市仁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琚林海给付原告货款22977.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安阳市仁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已停业,但未注销。本案争议的22977.8元债权为安阳市仁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原告本人不享有诉权,且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四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金义

人民陪审员  赵 欢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书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