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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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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民委员会与王新民、王冬芹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水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 被告王新民,男,成年,汉族。 被告王冬芹,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新民、王冬芹租赁合同纠纷一

(2012)安水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

被告新民,男,成年,汉族。

被告王冬芹,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新民、王冬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祝晓涛

审判员  张国亮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