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委会与王冬芹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水民初字第01817号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委会。 被告王冬芹,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委会诉被告王冬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

(2013)安水民初字第01817号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委会

被告王冬芹,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南街居委会诉被告王冬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日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