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周瑞明与常秀荣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水初字第9号 原告周瑞明,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秀荣,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明与被告常秀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瑞明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

(2012)安民水初字第9号

原告周瑞明,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秀荣,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明与被告常秀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瑞明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