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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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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春成与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武振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武春成,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良。 被告武振林,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春成与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武振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

(2012)安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武春成,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良。

被告武振林,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春成与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武振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春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春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武春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