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00725号 法定代表人林衡,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董开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云峰,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永天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8元,由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