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永天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00725号 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衡,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永天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开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云峰,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2012)安民初字第00725号

原告温州矿山井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衡,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永天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开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云峰,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永天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8元,由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