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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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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与王建洲、刘建林、刘白露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00894号 原告王兰,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金良机械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马秋芹。 被告王建洲,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建林,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白露,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2012)安民初字第00894号

原告王兰,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金良机械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马秋芹。

被告王建洲,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建林,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白露,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与被告王建洲、刘建林、刘白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王兰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