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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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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金顺与安阳县许家沟乡应阳村天河石料厂、郝水法、郝张海、张春合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705号 原告董金顺,男,1963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宪龙、李凯,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许家沟乡应阳村天河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马太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于合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水法,男,成年

(2013)安民初字第00705号

原告董金顺,男,1963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宪龙、李凯,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许家沟乡应阳村天河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马太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于合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水法,男,成年。

被告郝张海,男,成年。

被告张春合,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顺诉被告安阳县许家沟乡应阳村天河石料厂、郝水法、郝张海、张春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金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金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3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董金顺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庞红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偷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