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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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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冬与鹤壁市金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秦金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638号 原告苗冬,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金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金山。 被告秦金山,男,1966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冬与被告鹤壁市金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秦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冬于20

(2013)安民初字第01638号

原告苗冬,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金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金山

被告秦金山,男,1966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冬与被告鹤壁市金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秦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冬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苗冬负担。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