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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方与岳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266号 原告李兴方,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岳路,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方与被告岳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013)安民初字第01266号

原告李兴方,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岳路,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方与被告岳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509.5元,由原告李兴方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