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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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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庆与安阳县磊口乡鹿山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558号 李海庆,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 被告安阳县磊口乡鹿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磊口乡鹿山村。 负责人牛庆伏,村委会主任。 原告李海庆与被告安阳县磊口乡鹿山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庆于2013年9月

(2013)安民初字第01558号

李海庆,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

被告安阳县磊口乡鹿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磊口乡鹿山村

负责人牛庆伏,村委会主任。

原告李海庆与被告安阳县磊口乡鹿山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庆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庆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李海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庆撤回对被告安阳县磊口乡鹿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海庆负担。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