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秦永民,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兴炉,又名韩新炉,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青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郑千义,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李继现,又名李二胖,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昌诉被告韩兴炉、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李继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昌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廷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廷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李廷昌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静 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申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