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廷昌与韩兴炉、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李继现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委托代理人秦永民,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兴炉,又名韩新炉,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青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郑千义,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

委托代理人秦永民,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兴炉,又名韩新炉,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青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郑千义,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李继现,又名李二胖,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昌诉被告韩兴炉、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李继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昌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廷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廷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李廷昌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静

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申振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