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841号 原告杨自兵,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杜献军,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 原告杨自兵与被告杜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自兵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兵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杨自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自兵撤回对被告杜献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杨自兵负担。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