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柏万福与安阳县柏庄镇韩庄村委会等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125号 原告柏万福,男,1937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柏枫,男,1957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聚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柏庄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韩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银顺,职务:该村

(2013)安民初字第01125号

原告柏万福,男,1937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柏枫,男,1957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聚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柏庄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韩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银顺,职务: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安阳市国秀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韩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职务:负责人。

原告柏万福与被告安阳县柏庄镇韩庄村委会、安阳市国秀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万福的委托代理人柏枫、崔聚明,被告安阳县柏庄镇韩庄村村委会主任杜银顺、被告安阳市国秀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万福诉称,1992年原告退休返乡,经村、镇批准在村南头107国道西侧三角坑处方给原告一块宅基地,2003年10月30日经柏庄村两委和柏庄镇政府与原告协商,在原告原宅基地处对原告的宅基地重新做了调整,调整后的四至为:东至107国道西侧路界,南至柏庄新市场北墙与韩庄搭界,西至107国道西侧路界向西量至37.5米处,北至村新修路南沿与村新建房屋照齐。2004年8月12日安阳县政府为原告调整后的宅基地颁发了20040025号宅基地用地许可证,2005年4月6日镇土地部门为原告颁发了建房施工证。原告正要建房之际,同村村民柏天顺非法建房无端侵占了原告的宅基地,双方形成诉讼,官司打了8年之久,柏天顺的违法建筑才刚刚拆除,本案二被告却在原告宅基地南侧侵占了原告的宅基地破土建房,且要建4-5层的楼房,目前被告正在施工过程中,其所占用的土地大部分是韩庄村委会的,但建房打的地基却超出边界,侵占了原告部分宅基地,其次被告在未经原告知道的情况下便将其建房的建筑材料、废土等放至原告的宅基地上,影响了原告建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更侵犯了原告相邻关系中的通风权、采光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排除妨害,为原告建房留出必要的通风、采光空间;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柏万福请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排除妨害,为原告建房留出必要的通风、采光空间,原告柏万福提交的安阳县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未明确注明具体的四至边界,对于原告柏万福所指认的宅基地的具体位置,二被告均持异议,故无法确定原告柏万福所诉宅基地的具体位置,原告柏万福应先行到相关行政部门对该宅基地的四至边界予以确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柏万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