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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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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二蛋民事判决书原告田二蛋与被告安阳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李俊强机动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被告安阳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西古庄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288552-6。 法定代表人李同喜,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生,男,1988年11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安阳县和谐出租汽车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西古庄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288552-6。

法定代表人李同喜,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生,男,1988年11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7226411-8。

法定代表人俞海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强,男,1969年4月8日生。

原告田二蛋与被告安阳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出租汽车公司)、陈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阳人财保险公司)、李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二蛋的委托代理人崔瑞祥、被告和谐出租汽车公司代理人胡晓、被告陈生及委托代理人郭丕新、被告安阳人财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宪强、被告李俊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二蛋诉称:2011年7月3日6时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安阳县水冶镇红塔路顺成街口北由北向南正常行驶时,被告陈生驾驶豫ET3231小型轿车顺方向从原告背后将原告撞伤,电动自行车也受到损坏。当日,原告被送入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22800元。事故发生后,经安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豫ET3231小型轿车行车证车主为被告和谐出租汽车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李俊强。该车在被告安阳人财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一、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出院后的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32789.29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和谐出租汽车公司辩称,一、本案肇事车辆挂靠在和谐出租汽车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李俊强。该车的运营支配权及收益权都归实际车主李俊强享有。而和谐出租汽车公司只收取很少管理费,负责办理车辆的保险及其他管理上的一些事务,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次事故肇事车辆在被告安阳人财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对不合理部分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四、原告家属申请,鉴定单位作出的《对田二蛋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鉴定的补充意见》违反法定程序,该鉴定结果法院不应予以采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和谐出租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生辩称,一、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不合理部分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二、原告家属申请,鉴定单位作出的《对田二蛋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鉴定的补充意见》违反法定程序,该鉴定结果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三、本次事故发生后,陈生给原告垫付了135000元医疗费,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应当按照协议执行。同时,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原告,理赔款应当赔偿给被告陈生。为此,请求法院按照协议判决(垫付的135000元在执行时扣除)。

被告安阳人财保险公司辩称,一、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不合理部分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二、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商业险,因被告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据保险合同商业险不应予以理赔。三、原告与被告陈生已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原告。四、原告家属申请,鉴定单位作出的《对田二蛋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鉴定的补充意见》违反法定程序,该鉴定结果法院不应予以采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安阳人财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俊强辩称,本次事故肇事出租车由和谐出租汽车公司管理,被告陈生承包,本案不应追加李俊强为被告。李俊强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家属申请,鉴定单位作出的《对田二蛋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鉴定的补充意见》违反法定程序,该鉴定结果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李俊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日6时10分,被告陈生驾驶豫ET3231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水冶镇红塔路顺城街口北处超同方向在前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原告妻子宋保芹、孙女田冰彦受伤。原告当即被送入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被诊断为:1、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2、左颌面部挫擦伤;3、左下肢挫擦伤。住院128天。原告系非农户口。住院期间,由家人多人护理,护理人员均为农业户口。被告陈生给付原告135000元,其中医疗费129811.5元。2011年11月3日,原告儿子田志国在没有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与被告陈生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一、被告陈生一次性赔偿原告、宋保芹(原告妻子)、田冰彦(原告孙女)医疗费135000元;二、待原告伤残鉴定做出,陈生再一次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50000元;三、此次事故造成的豫ET3231出租车损失由陈生自负;四、此调解为一次性调解,调解书履行后,双方不再发生任何纠纷……。五、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及证明人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原告儿子田志国给被告陈生书写了一张收据,内容为:今收到135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陈生表示无能力履行协议约定的150000元。2012年4月11日,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2012年4月30日,该所作出安威校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2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田二蛋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其鉴定中指出,由于被鉴定人回答问题不配合,其肌力检查不配合,故肢体瘫痪所达伤残程度本次鉴定不予评定。2012年5月5日,该所出安威校司鉴所(2012)临评字第164号对田二蛋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的评估意见:田二蛋的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2个月,住院期间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需2人护理;出院后2个月属于部分护理依赖,需1人护理。2012年6月12日,该所又对二蛋伤残程度及护理鉴定作出补充意见,该意见中指出,之前由于被鉴定人不配合,上述两鉴定只对其客观因素颅骨缺损所致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进行了相关鉴定,而对其四肢瘫痪程度所致伤残及护理未予评定。之后经被鉴定人及家属申请,被鉴定人保证配合鉴定工作,重新检查做出补充鉴定,结论为:一、被鉴定人田二蛋肢体肌张力增高,肌力减退,构成二级伤残;二、被鉴定人田二蛋右肩关节半脱位,活动受限,构成九级伤残;三、被评估人田二蛋受伤后至评估之日均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所需护理人数2人。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1320元。按此计算,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29811.5元、误工费24446.79元、定残之前的护理费20760元、营养费1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10元、残疾赔偿金34570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定残后的护理费302720元,合计873528.49元。2011年7月18日,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1)第4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1年7月3日6时10分,在水冶镇红塔路顺城街口北,陈生驾驶豫ET3231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处,超同方向在前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田二蛋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田二蛋、宋保芹、田冰彦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生弃车逃逸。一、陈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条二款“……遇有沙汢、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七十条条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景;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条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二、田二蛋无责任;三、宋保芹、田冰彦无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