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533号 原告王付林,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林与被告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付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付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付林负担。 审判员 韦东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