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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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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红燕等与程俊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360号 原告武红燕,男,1974年3月6日出生。 原告吴光耀,男,1976年3月2日出生。 被告程俊海,男,1968年6月5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中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亚杰,经理。 原告武红燕、吴光耀与被告程俊海

(2013)安民初字第00360号

原告武红燕,男,1974年3月6日出生。

原告吴光耀,男,1976年3月2日出生。

被告程俊海,男,1968年6月5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中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亚杰,经理。

原告武红燕、吴光耀与被告程俊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红燕、吴光耀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红燕、吴光耀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武红燕、吴光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红燕、吴光耀撤回对被告马艳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中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红燕、吴光耀负担。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