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00084号 原告王虎林,男,1969年11月17日生。 被告李海成,男,现年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林诉被告李海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虎林于2012年2月9日因被告李海成返还工资款3064元,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虎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虎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金义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