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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林诉李海成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00084号 原告王虎林,男,1969年11月17日生。 被告李海成,男,现年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林诉被告李海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虎林于2012年2月9日因被告李海成返还工资款3064元,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虎

(2012)安民初字第00084号

原告王虎林,男,1969年11月17日生。

被告李海成,男,现年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林诉被告李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虎林于2012年2月9日因被告李海成返还工资款3064元,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虎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虎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金义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