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2021号 被告申景鹏,男,1970年2月9日出生。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 负责人刘玉军,镇长。 原告王新法与被告申景鹏、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法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法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王新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法撤回对被告申景鹏、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法负担。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