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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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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庆与李国栋、安阳县水冶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2019号 原告王天庆,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国栋,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水冶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卜文军,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庆与被告李国栋、安阳县水冶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2013)安民初字第02019号

原告王天庆,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国栋,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水冶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卜文军,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庆与被告国栋安阳县水冶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天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庆负担。

审判员  韦东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