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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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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福与王永顺、河南豫能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692号 原告刘国福,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占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顺,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豫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新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福诉被告王永顺

(2013)安民初字第00692号

原告刘国福,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占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顺,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豫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新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福诉被告王永顺、河南豫能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国福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国福负担。

审 判 长  赵向明

审 判 员  郭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李国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小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