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692号 原告刘国福,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占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顺,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代新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福诉被告王永顺、河南豫能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国福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国福负担。 审 判 长 赵向明 审 判 员 郭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李国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小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