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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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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汉群与赵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526号 原告:郭汉群,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金山,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 负责人:薛红松,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汉群与被告赵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2013)安民初字第00526号

原告:郭汉群,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金山,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

负责人:薛红松,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汉群与被告赵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汉群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申请查封被告赵金山所有的冀DZX520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郭汉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赵金山所有的冀DZX520轿车不得买卖、抵押、过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向明

审 判 员  郭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小慧

责任编辑:国平